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残暴行为,因此历来都是司法机关适用死刑概率最高的犯罪。死刑是以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安全的刑法手段,正因为如此,才具有刑罚的严厉性和巨大的震慑作用。“罪刑相适应”是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本案两名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另一被告被判死刑,我所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获得15年刑期。二人虽涉嫌共同故意杀人犯罪,适用刑罚不同,是因为每个人在犯罪过程的犯意及行为程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让当事人用事实为自己说话;纵然未能悬崖勒马,也要心存一丝善念。”律师的价值在于发现罪轻情节,用证据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让细节重建犯罪现场
2021年1月,一起沉寂八年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发生于2013年1月,受害人因财产纠葛被两名同乡杀害并沉入黄河。两名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家人分别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山东泰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在诉讼推进过程中,律师与司法机关沟通和反映问题时,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供述真实。虽为共同实施犯罪,但是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并非该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但是另一被告人却极力推卸主要责任。本案毕竟时隔久远,相关证据及曾经发生的事实需要司法机关的调查才能慢慢浮出水面。
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压力无疑是巨大的。会见时被告人对生命的渴望和无助毫无保留的展现在律师面前。精准辩护就是不放过任何一个客观事实和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恢复重建犯罪现场,才能重塑各被告人的案件作用和地位,也才能提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意见。
犯罪现场的重建依赖于本案既有的书证、物证、勘验鉴定证据、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更要进一步刻画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心态、行为及其产生的不同危害后果。在复杂的案情面前,更需要律师凭借深厚的刑辩经验,抽丝剥茧般的排除矛盾说法或可能被误导的事实,从而通过没有任何矛盾的证据全面重塑犯罪现场,抽象而具体的展现各被告在案件中的动机、主观故意及行为,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其准确定罪和和量刑。
“你要给自己一个留下来的理由”。作案时虽为犯罪,如在黑暗中尚能残存一丝善念,也会为日后留下一条光明大道。八年过去,尽管当事人很多重要的事情已经遗忘,但是那一夜的所有细节仍然历历在目。
综合全案证据,辩护人判断另一被告所作供述前后不一,罪重部分的供述有推卸责任之嫌,比如犯罪提议、现场指挥、受害人死亡的原因等关系两名被告生死存亡的若干问题需要得到印证。直接发问,结果只能是重复司法机关讯问笔录显示的内容。该被告人是不会自认罪重情节的。为此,我们在庭审调查时不直接发问核心问题,而是围绕主要问题展开现场细节的发问。
半个多小时的发问是漫长的:我们首先对另一被告人案发前停留的处所,现场监控的关闭等事实进一步核实。接着对涉及到的作案工具进行核对。辩护人详细的发问管钳、锤子、绳索等工具的尺寸、颜色、材质、长度、原所处位置、后期处置。尤其重现作案过程中二人所处的位置、前后顺序、所持的工具、击打的部位、力度、次数、受害人的反应等具体事实。最后对后续行为中的车辆驾驶、抛弃受害人物品等细节进行讯问。
该被告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虽极力推卸罪重情节,但是他在庭审中的肯定回答将案发现场的细节一一重建。同时,也将我们辩护的被告人明显罪轻的心态、故意和行为得以重现。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634 号]【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龙世成、吴正跃故意杀人、抢劫案》,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可以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来分析其地位、作用。在犯罪预备阶段,通常包括提起犯意、选择犯罪对象、准备犯罪工具等环节。区分各被告人在这一阶段的具体作用,原则上以确定提起犯意者为主。通常,预谋过程中提起犯意的被告人往往也会积极实施犯罪,且常常对共同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控制力,故作用相对突出。对于起意后积极准备工具,直接参实施抢劫和杀人行为的,即使其在实行阶段的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同甚至略小,也可以认定其整体罪责较大。
山东泰瀚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已承办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该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并非通过辩护使得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而是贯彻“不枉不纵”“罪刑相适应”刑事原则的又一生动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