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商事合同是企业市场交易的主要载体,是企业利润的来源和兴盛的基础,但也可能是企业走向末路的导火索。特别是陷入诉讼之争中的商事合同纠纷,确应谨慎对待。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更应本着尊重事实、穷尽证据、穿透法律规制的精神与态度,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接近一千万元。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经过艰苦的努力,最终恢复案件的原本事实,法院裁判驳回原告的不当请求。本案的胜诉既有偶然性,也有律师执业战略的自信所在。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如所愿,我们只是发现有利的证据和法律。本案恰好属于能够体现律师价值的典型案例。
2022年5月份,本案原告就一起商事合同提出诉讼,并经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被告赔偿近一千万元的损失。历经诉争大半年之后的2023年1月,作为被告的企业,经多方咨询,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继续应诉。
接受委托前,我们按照常规对本案事实进行详致的了解,全方位的对案件进行细致的观照和体察。经过反复推演,我们做出了原告并未造成生产损失的预判。
尽管本案败诉风险很大,但是企业的信任就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我们多次推动对该案的调解,因对方的坚持而无法和解。基于对原告诉请损失缺乏基本事实的判断,我们决定与企业共同放手一搏。
商事合同诉讼的本质并不是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而是行业技术与市场交易契约等既有事实的博弈。我们认为,诉讼的构成与争执,事实(证据)占据80%以上的比例,而法律成分可能连20%都不到。
所以,首先要从深入了解双方商业过程,将熟识和把握行业技术与规范作为总提纲。本案是涉及环保领域的一个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所以,律师如果不能领会涉案环保行业的规范与逻辑,就不能恢复原本事实,更不能引领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裁判。
从决定接受委托开始,我们的团队律师立即按惯例进行分工:一路检索环保行业相关技术与产品,对涉案产品的属性、结构、功能、认定、参数、监测、达标等进行充分的解读。一路围绕产品质量鉴定与法律适用进行大量资料的搜集与论证。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司法鉴定程序与救济的规定看似有法可依,实则无法落地。如果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不能遵从职业良知,乱出结论,作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基本无法对抗。本案涉及多份司法鉴定,其中的一份鉴定报告已经完全背离鉴定行业规定,更背离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但是,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成为我们能否恢复原本事实的主要障碍。
高屋建瓴,才能鸟瞰和穿透涉案产品所在的行业特点及法律适用。
企业建设项目涉及环保要求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环保行政机关的规章作出了诸多规定。法律规制的方向,是搜集涉案证据的主要路径。说实话,代理该案之前,我们对涉案产品所在的行业了解甚少,对涉案产品及诉讼的解构与突破缺乏既有经验可以效仿。
但是,现场重建的法律思维和刑事辩护的攻防思维早已深深的扎根于团队每个成员的心中。我们就是要通过重建这个路径恢复案件的原本模样,而不是改变既已存在的事实和法律。
事实在于证据,裁判在于法律,而不在于各方的说辞或一厢情愿。
我们从签署合同时设备的应用场景、应用条件,到双方往来的函件、设备安装时工人的交流,再到国家机关的具体审批,乃至第三方机构的报告。从间接的叙述,到与经办人直接接触,从其所言到经历中的所有痕迹(书面文件、设备实物、图片、微信聊天、视频、现场查勘等等不一而足)。我们甚至申请法院调取所涉及到的各类资料。在接近一年的时间内,以至于轮番、不间断进行网络查询和政府公开信息。
另一方面,我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不同维度的剖析,并作出了原告据以支撑其主张的主要证据存在的虚假与不能成立的结论。比如,原告提供劳动合同意图证明对涉案设备进行管理造成的工资损失。经我们查验劳动合同原件发现,其打印的劳动合同涉及工资数额是手写,工资小写是"4200元"/月,大写却是"叁仟捌佰元整"。我们对设备现场的拍照证实管理人员另有其人,而不是原告主张的职工。原告主张停工停产,但其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出证职工的工资从每月4200元,连续一年至每月七、八千不等。
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通过事实线索,找到足以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只有律师在庭前身临其境,才能引导司法机关在庭审中如临其境,发现和确信事实的真相。
我们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不能成立。特别是我们查询到原告自己作出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并不存在停工停产的事实。原告对此不利证据无言以对。他们甚至不明白,我们如何能够获取到如此关键的,抑或决定输赢的原本属于他们自己的书证。
面对我们的询问,出庭接受质证的鉴定机构人员当庭否认"鉴定报告作出的近千万元损失是直接损失"、"也不属于间接损失。"当一个价格鉴定既不属于直接损失,又不属于间接损失时,不论如何解释,它的合法性早已荡然无存。同时,明知是假而强辞辩解,鉴定机构的职业道德也已经不复存在。
一审法院就此驳回原告主张的全部损失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当二审法庭询问,"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销售发票是否属于合法生产期间?"
我们回答,"鉴定所依据的发票期间是自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相关项目并未竣工验收合格,也不属于合法生产期间"。
此时,一个半小时的激烈庭审,各方的注意力已经高度集中。大家明白,本案的胜败就在这方寸之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嗣后,我们收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
提示
企业所遇到的法律风险都是商业过程中自然事实的转变。换句话说,所有的法律问题其实并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看似与法律毫无关系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因此,企业应主动提升"法"的意识,加强事前的法律合规管理,从而预见风险,让法律在日常就发挥其作用,而不是事后的救济。
因为,诉讼并不能解决每一个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事实上,司法裁判也许就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名义让企业承担其因"失法"而产生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