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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与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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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越来越发达,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创新。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与便捷使得微商、直销、电商、直播、网购等互联网事业暴风增长。现有众多线上、线下经营者应用“直销“推广模式比比皆是。2022年10月,山东泰瀚律师事务所承接一起公安部、省厅关注的利用黄金贵金属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当事人如期获释,重新回归社会,但律师再次向社会公众提示:在创建与参与“直销”或各类商业销售时,特别需要从法律角度审视商业模式的合法性。“挣钱”不能成为作出投资决定的唯一要素。

刑辩团队介绍

一、传销活动的发展历史

传销起源于美国,150年前美国的两名犹太哈佛大学生研究倍增学,后来将其引用到市场营销学中成为了传销。直销就是通过代理/顾问上门推销的方式直接将产品卖给终端消费者,代理人并不是从雇主处获取工资,而是从卖出的产品中抽成,雇主会节省大量的店铺资金、员工工资及营销费用。直销分为单层式直销和多层式直销。1990年,雅芳成为中国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这也是传销进入中国的标志。但是,传销活动很快就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抢劫、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密不可分。传销行业的发展一度几乎失控,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管理的混乱。

二、传销活动的罚与罪

对传销活动的行政处罚:199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对于传销活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管理与处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至此,传销行为被确定为非法。国务院又在2005年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整治传销活动。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打击: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查处传销行为有了对应的刑事法律依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传销活动以行政处罚为主,但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策划等作用的,则其行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应受刑法评价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律师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

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组织传销活动罪的无罪与罪轻:(一)无罪情形:对采用“团队计酬”的传销活动不以犯罪处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甄别,对于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对诸如一般普通员工等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需要根据涉案情节具体进行判断是否无罪。(二)罪轻情形: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罪轻的情节主要包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中认定为从犯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立功、退赃等一个或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案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情节严重”认定错误,根据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依法轻裁判。

律师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并非改变既有的事实和既定法律规制。《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接受当事者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即有权参与辩护。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并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意见。

本案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37天后,重新回归社会。“罚当其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