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 因青春年少的生理原因,且涉世不足的认知因素,所以青少年性犯罪及侵害未成年的犯罪占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约为58.5%,并有年龄趋于低龄化趋势。涉青少年性犯罪案件中,相似性行为可能就存在不同的罪名或量刑幅度悬殊的情形。比如,强奸犯罪(二人以上轮奸情形)法定刑就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多人发生性行为而涉嫌聚众淫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非首要分子或偶尔参加的,则是给予治安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因此,涉青少年性犯罪案件更需要刑事专业律师的积极参与和高水平辩护。
涉青少年性犯罪部分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性侵(包括嫖娼)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受害人的年龄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对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也就是说,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罪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作为客观方面的表现。而猥亵儿童并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就构成该罪。因此,特别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群(比如抚育员、教师等)更应严格限制与儿童的身体距离(包括网络方式的接近)。该罪或侵犯一人,就可能数罪并罚。即未成年人被侵害时存在不满十二周岁,但时间持续较长而超过十二周岁继续强制实施的,则按涉嫌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的外观表现与轮奸犯罪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都可能表现为多个特定或不特定人员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若女性年满十四周岁且自愿发生类似性关系的,男性参与人可能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对于非首要分子或非多次参加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与未满十四周岁或未满十二周岁女性发生此类集体性关系的,就可能涉嫌强奸罪(轮奸情形),则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全在当事人的一念之间,并不在刑事辩护的水平高低。关爱未成年人,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义务。远离犯罪,远离侵害,是每一个人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