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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之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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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网红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产品,由于对商品注册商标敏感度不高或明显低价转售,很容易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很多中小微实体企业,在经营中也会有发生该类案件的刑事风险。因此,商品销售行业应当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法经营。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2021年3月1日施行,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该罪的定罪层面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不等于销售金额,这一改变使得该罪的认定在证据方面须查明扣除成本后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

但是,扣除哪些具体成本成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规定计算标准,这将影响案件的量刑幅度。参照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总局公布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违法所得认定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因此,计算违法所得所扣除的成本包含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合理支出。

有的人认为,以购进原材料和进货价款属于售假行为的成本,应当作出相应的扣除,以“利差”作为违法所得数额。有的观点还认为,对于本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经营利益型犯罪,如广告费用、租金费用、包装费用、采购费用以及水电费、雇用人员工资等相关经营成本应当作出相应的扣除。因此,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降低违法所得数额才会最大可能的为企业争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举例是基于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积极做无罪、罪轻辩护,虽然是刑事专业律师的法定职责,但只能是事后救济,其实际效果受制于案件既有之事实和法律既定之规制。为此,国家设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与企业合作共同致力于消除或限制企业内部的致罪因素,以期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

刑事专业团队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这标志着企业刑事合规已从试点单位开始向全国范围进行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再次被提升至新的高度。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路径是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通过刑事合规整改并由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合格,从而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系已实际经营六年的小微民营企业,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公司面临危机。鉴于S公司有整改行为和较强的合规愿望,检察机关认为可以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后经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该公司合规有效性进行评估,出具了合规建设合格有效的评估报告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的“厚爱”,同时企业更应在日常运行中主动“严管”才能实现合规守法经营。

我们认为,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和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尤其表现在商事合同、劳动用工、法人治理、财税制度等环节存在管理不善问题,尤其对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认识淡薄是触发刑事风险的主要原因。

因此,除案发后经检察机关通过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已经涉案的合规有效性评估外,企业更需要第三方法律机构给予专业的事前合规辅导。从企业设立的基础(如土地、环保)到企业用工管理、法人治理、财务合规及大量的商事合同签署、履行等诸多方面加强日常的体检和风控措施,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企业通过加强过程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事前预防,从而降低违法违规行为,才会最大可能的降低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