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看到,商机与危机并存。我们的投资人需要对一定的商业交易进行风险模型判断,善于识别风险,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市场之上,我们倾力布局,须防范落入他人之局。从该起最高检察院抗诉历经7年的供应链买卖合同案,我们的建议是:预防纠纷从商业布局开始。
涉案纠纷是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起诉被告退款。经法院审理,被告被判退还巨额货款。面对签署的合同,整个庭审被告都认为无以抗辩。因为并没有取得对价,基于这一朴素的事实开始了长达7年的抗争。
我们认为,破解此类买卖合同的困境,需要查明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货物是否真实存在。三是该类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供应链贸易的背景。如果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述问题,案件的争议就少了。
商业上的具体过程,在法律结构上被称为“直接证据”。那么这些直接证据都有哪些呢?
1、双方签订合同前,就货物的数量、价格、资金支付、货物交付、开票进行了沟通,会有相应的过程性证据。然后双方再到货物仓储地进行实地查勘,以拍照等方式固定事实。货物交付时,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双方现场监装或第三方仓储单位确认,并交付第三方承运人,等等如此。上述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就是用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货物也是真实存在的直接证据。
在证据的基础上,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就是买卖合同关系。
由此看来,商业的决策与履行看似从来与法律无关,但法律从来都是商业行为的总结和评价依据。这才是商业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的基础逻辑。
2、相反,如果合同主体对货物资金和交易的起点与终点并不知情,甚至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也未直接联系。各方约定的货物存放地根本不存在,也没有货物的实际交付。买卖合意存疑,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存疑,这就会导致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争议。
3、关键是,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否存在上下游供应链的延伸,是否属于中间被安插进来的参与方。对于供应链贸易,作为被嫁接进来的合同当事人,如何证明自己未知的事实。因为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提供资金的一方,觉得有国企做中间方就安全,然后就什么都不管、不顾。
或者是中间方觉得自己只是为了增加贸易量,不用出钱也不出货,更不会占有资金,也就没有什么不安全的。
这样一来,出事后,大家都没有直接证据了。
没有直接证据,争议就大了,结果就很不确定性了。
所以,法院会认为原告根据合同提出诉讼主张有依据,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天经地义。法院就按“单一合同”关系来判,问题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裁判,看起来这个没错。
于是,最高检察院下场了,最高法院紧跟其后,从高院、中院又回到基层法院。这一折腾就是7年。
我们将上述单一买卖合同多层嵌套的供应链贸易商业模式称为“俄罗斯套娃”。看单一的合同,是正常的商业合同,但问题是却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哪个“娃”。
因此,面对单一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以现场重建思维,还原事实真相,发现并提供初步证据将其确定是否为供应链贸易。
如是供应链贸易,就要论证和研判是否存在以虚假的买卖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因为此类模式,通常是真实的借款方不还款,而通过法院裁判让其他参与方不明就里的承担民事还款责任。更有甚者,利用交易环节侵占资金,再以其布局的另一个环节作为原告起诉,让嵌套其中的企业成为“背锅侠”再次还款。这才是更可怕的问题。
因此,商业实践中,对于供应链贸易要善于识别风险。一旦遇到供应链贸易纠纷,千万不要束手就擒。尊重双方合同,更要勇于打破单一合同“瓶颈”,从一开始你就要申请追加全部供应链企业参与诉讼,或是你作出初步判断以涉嫌经济犯罪申请移送公安,以此争取把自己从层层嵌套中挣脱出来。
思路正确,还需要扎实的调查取证,还需要创建合法的维权路径。因为已经进来,也要看自己的运气了。
明辨商机之利,远离纠纷之弈。所有的商业风险都有一定的规律和征兆。我们专事法律项目合规管理,预判商业模式和跟进全过程,促进市场交易安全。
“法律的作用在日常,而不在纠纷的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