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瀚观点

预防是企业最好的风险控制

2022-04-15

企业真的不想和法律打交道,但是任何一件法律争议,都不是来自于司法机关,而是源于企业自身。缺乏劳动合同的有机管理,就不能解决劳动者追要双倍工资的问题,更不能避免工伤带来的巨大损失;只管送货,却会出现履行合同后无法主张权利的尴尬;合作的股东实际管理企业,却无法追究其擅自占有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关联企业无偿调配资金,导致优良资产被不良债务拖下深渊。企业寄希望于案发后找的到高明的法律专业机构,但是事后的救济结果却往往让企业家更加失望。

“如何让企业真正未雨绸缪,采取事前风险控制。那就是遇到的问题因无解而付出现实的代价。遇到一次还不能警惕的话,那就再来一次”---上海律师留言。

商事团队介绍

这是发生在身边的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15日,一家企业的职工在上班路上遇到交通事故身亡,肇事的对方承担主要责任。职工家属向交通肇事方索要赔偿后,又申请认定工伤,要求企业赔偿一百余万元。

案例二

2022年4月2日,A企业外借人员到B公司工作。工作时突发工伤事故。外借人员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A公司未加入工伤保险,却也无法向B公司要求补偿。

上述案例,由于企业没有事先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付出巨额代价。虽极力要求代理,但是律师未接受委托。因为,工伤事故按照法律规则,只能是依法赔付。律师或是执法机关都不能突破法律规制,事后已无任何省钱的技巧或是策略可言。

案例三

2021年1月、12月,一家企业两名职工先后遇到一起工伤伤残事故,一起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企业积极申请对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后经协商由相关机构承担全部损失。

该案例涉案企业事前接受专业机构的建议,对用工风险提前采取预防方法,而企业支付的代价微乎其微。

案例四

2020年5月,一家企业职工擅自离职,本是职工个人原因,但是职工却向仲裁机关主张78万元经济索赔请求。后经仲裁和诉讼,该职工的天价索赔未被支持,只支付3个月的生活费。原因是企业按照专业机构辅导的流程,在未发生仲裁之前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正是及时主动的管理方法,仲裁机关和法院支持了企业的诉求。

案例五

2021年8月,一家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被供货方起诉。在供货方主张货款的时候,作为买受方企业提供约定期限内涉案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相关书证。由于不符合付款条件,供货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类似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抗辩质量问题往往早已经超过法律规则认可的期限。如果不能在合同履行中及时、有效的主张权利,法律武器过期就作废。

案例六

2021年6月,一家企业委托律师要求追究隐名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案件。经询问,该公司与该隐名股东之间缺乏有效的事实认定材料,公安机关因此未予立案侦查。由于资产未进行正规的财务记账,隐名股东事后根本也不认可变卖企业仓库的存货。民事追究也遥遥无期。

案例七

2019年10月,一家规模集团企业的大股东,因经营需要调用关联企业资金。其后,大股东安排相关企业之间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平账。但是,2021年7月该大股东却被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采取强制措施,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随即,该规模企业在全国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陷入困境。

案例八

2018年4月,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关以骗取贷款罪采取强制措施。起因却是在异地的房地产巨额投资因违法占地被勒令拆除。由于一亿余元的投资彻底失败,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清偿。合法性,永远是重大投资的基础,否则带给企业家的风险无法控制。

法律从来不能只靠我们的想象。规则也不是只为我们自己设立。法律虽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以上案例的得失成败,是以证明“得法者,则事半功倍;凡不得法者,则事倍而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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